楊 聖 廟 組 織 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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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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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 ||
第 一 條: | 本廟定名為楊聖廟 (以下簡稱本廟) 。 | |
第 二 條: | 本廟供奉先聖先賢宋朝楊令公、楊家將為主神暨玉皇上帝、觀音佛祖、關聖帝君、保生大帝、神農大帝、孔子、中壇元帥、福德正神及有關各神佛,並提供楊聖廟場地以闡揚宗教教義,提倡敬奉神明,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 | |
第 三 條: | 本廟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東園街一五四巷三十九號 (本廟內) 。 | |
第 二 章 任 務 | ||
第 四 條: | 本廟任務如左: | |
一、定期詮釋道教經義及主神聖蹟,以端正宗教信仰。 | ||
二、每年春秋舉行慶典,舉辦道教傳統科儀齋醮慶典道場法會。 | ||
三、倡導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氣。 | ||
四、維護、管理所屬財物及古蹟文物。 | ||
五、興辦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推行道教教義及文化教育、建設等有益身心活動。 | ||
六、敦睦信徒及信眾情誼,培養守望相助互助精神。 | ||
七、協助推行政令,促進社會祥和。 | ||
八、其他有關應辦事項。 | ||
第 三 章 經費來源及會計 | ||
第 五 條: | 本廟經費來源如左: | |
一、本廟土地為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所有,並提供本廟無償使用。 | ||
二、舉辦法會祈禱等信眾酬謝之款項收入。 | ||
三、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之捐贈及信眾之樂捐、募化等之收入。 | ||
四、一切資產及孳息收入。 | ||
五、有關機關之補助。 | ||
六、其他代辦事項收入。 | ||
第 六 條: | 本廟所有財產均係信徒所捐助,其所捐財產歸由本廟所有,不屬任何私人所有,如信徒退會時,原所捐一切款項或財產,概不退還並不得作任何請求。 | |
第 七 條: | 本廟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第 八 條: | 本廟財政狀況應由管理委員會造具有關各項書表,送交監事會查核,並由監事會將監查情形作成報告之。 | |
第四章 信 徒 | ||
第 九 條: | 凡屬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依政府有關信徒資格認定法令規定外,其依規傳度之道教徒或有虔誠道教信仰之信眾。對本廟具有特殊貢獻或表現優異者,經主任委員提請管理委員會同意,提向信徒大會報告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為本廟信徒。 | |
第 十 條: | 本廟信徒應遵守本章程及本廟各項會議議決議之義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任委員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註銷其信徒資格及其在本廟所擔任之一切職務:
一、違反本章程,損害本廟聲譽、權益或違反道教規律行為者。 二、二年不參加信徒大會並未對本廟作任何貢獻者。 三、違背本廟內規規定情節重大者。 四、心神喪失,患有精神病者。 五、有不法行為者。 六、死亡或以書面表示放棄本廟信徒資格或行方不明,經公告無音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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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凡被除名之信徒,不得向本廟作任何請求,如任管理委員及監事,同時喪失管理委員及監事資格。 | |
第 十二 條: | 信徒有遵守佛訓,服從本廟組織章程及履行管理委員會決議案之義務。 | |
第 五 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 十三 條: | 本廟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及監事會之常務監事、監事由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之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及監事會之常務監事、監事之成員兼任之。 | |
第 十四 條: | 本廟得請德高望重賢能人士若干名為顧問。 | |
第 十五 條: | 本廟管理委員、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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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本廟視其業務需要得設置總幹事一人及幹事 (職工) 若干人,授權管理委員會聘用,或僱用解除職務時亦同。總幹事之職權如左: 一、 受主任委員之監督辦理本廟一切事務。 二、 執行主任委員交辦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 三、 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管理委員會日常會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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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 本廟信徒之職權如左: | |
一、 聽取管理委員會之業務報告。 二、 建議本廟之興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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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
管理委員會職權如左: | |
一、 執行管理委員會之議決事項。 二、 召開信徒大會事項。 三、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任務。 四、 任免職員考核信徒及職員之勵怠事項。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事項。 六、 審核信徒之之進退或除名事項。 七、 廟產管理事項。 八、 辦理各種公益慈善事項。 九、 舉辦信徒福利事項。 十、 修改組織章程事項。 十一、 處理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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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職權如左: | |
一、 稽核本廟之經費收支。 二、 監察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執行案。 三、 審查管理委員會處理廟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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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會 議 | ||
第 二十 條: | 本廟信徒常年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管理委員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信徒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請求時召集之。前項請求後二十日內管理委員會不予召開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召開之。 | |
第 二十一條: | 本廟各種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之,如因緊急事件召集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 |
第 二十二條: | 本廟信徒大會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如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出席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 二十三條: | 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但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舉行聯席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
第 二十四 條: | 本廟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第 二十五條: | 本廟顧問應管理委員及監事諮詢,並列席相關會議。 | |
第 七 章 附 則 | ||
第 二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必要時本廟辦事細則得另定之。 | |
第 二十七條: | 本章程經93.2.18信徒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依本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管理委員會修正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