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捐助暨組織章程
更新日期: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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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堂定名為財團法人楊姓四知堂 (含楊聖廟) (以下簡稱本堂) 。 | ||
第 二 條: | 本堂供奉先聖先賢宋朝楊令公、楊家將暨玉皇上帝、觀音佛祖、關聖帝君、保儀大夫、忠惠聖侯、保生大帝、文昌帝君、神農大帝、孔子、中壇元帥、朱府王爺、福德正神及有關各神佛,並提供楊聖廟場地以闡揚宗教教義,提倡敬奉神明,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 | ||
第 三 條: | 本堂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東園街一五四巷三十九號 (楊聖廟) 。 | ||
第 二 章 任 務 | |||
第 四 條: | 本堂任務如左: | ||
一、每年春秋舉行慶典事項。 | |||
二、關於財產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 |||
三、創辦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事項。 | |||
四、救助貧困及獎助優良子弟升學事項。 | |||
五、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端正社會風氣事項。 | |||
六、辦理本堂所揭宗旨及其他事項。 | |||
第 三 章 資產及會計 | |||
第 五 條: | 本堂財產新台幣壹億零玖佰柒拾壹萬陸仟零柒拾貳元整,其經費來源如左: | ||
一、原有會員捐獻土地及房屋。 | |||
二、新加入會員會費。 | |||
三、常年會費。 | |||
四、會員特別捐。 | |||
五、財產孳息。 | |||
第 六 條: | 本堂所有財產均係會員所捐助,其所捐財產歸由本堂所有,不屬任何私人所有,如會員退會時,原所捐一切款項或財產,概不退還並不得作任何請求。。 | ||
第 七 條: | 本堂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第四章 會 員 | |||
第 八 條: | 凡屬中華民國國民領有國民身分證者年滿二十歲,並完繳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以上,不分性別贊同本堂宗旨者,均得申請加入本堂會員,入堂時,須填具申請書,經本堂董事會審查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方得為本堂會員。 | ||
第 九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堂會員: 有違反本堂章程或損害本堂名譽及權益者。 一、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有不良嗜好者。 四、不正當職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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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會員有發言、被選舉等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應遵守本堂章程及決議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 ||
第 十二 條: | 會員違反本堂章程決議或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堂名譽信用者得由董事會之議決,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撤除會員資格。 | ||
第 五 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 十三 條: | 本堂董事會為執行機構。 | ||
第 十四 條: |
本堂設董事十五人候補董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董事會通過後選任之,除第一屆董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外,其後各屆則由上屆董事長提名候選人,董事由董事會選舉之,監事由監事會選舉之;董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董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相互間、監事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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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 當選董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
第 十六 條: | 本堂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並就當選之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組織董事會,董事長綜理一切堂務,並對外代表本堂,董事長任期中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之,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 ||
第 十七 條: | 本堂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組織監事會。 | ||
第 十八 條: | 本堂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董事會擇聘之。 | ||
第 十九 條: | 本堂董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董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
第 二十 條: | 本堂視其業務需要得設置總幹事一人及幹事 (職工) 若干人,授權董事會聘用,或僱用解除職務時亦同。 | ||
總幹事之職權如左: | |||
受董事長之監督辦理本堂一切事務。 一、執行董事長交辦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 二、承董事長之命綜理董事會日常會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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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堂會員之職權如左: 一、聽取董事會之業務報告。 二、建議本堂之興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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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執行會員建議案。 二、 召開會員會議。 三、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任務。 四、 任免本堂職員工。 五、 編訂年度工作計畫或報告審查經費收支預決算。 六、 會員之處分。 七、 財產管理、變更或處分。 (有關財產之處分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准許後施行之) 。 八、 辦理各種公益慈善事項。 九、 舉辦會員福利事項。 十、 處理本堂各種事項。 十一、 審核會員推薦之董監事。 十二、 修改章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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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三條: |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 稽核本堂之經費收支。 二、 監察董事會會議之決議執行案。 三、 審查董事會處理堂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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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會 議 | |||
第 二十四條: | 本堂會員常年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董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請求時召集之。前項請求後二十日內董事會不予召開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召開之。 | ||
第 二十五條: | 本堂各種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之,如因緊急事件召集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 ||
第 二十六條: | 本堂各種會議,均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超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第 二十七條: | 董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但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舉行聯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 | ||
第 二十八條: | 本堂董監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第 七 章 附 則 | |||
第 二十九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必要時本堂辦事細則得另定之。 | ||
第 三 十 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議提議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 ||
附 註:本章程於49.4.2.經台北市政府設立許可。經90.12.19修正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1.01.30.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三五號民事裁定及97.12.2修正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8.01.21九十七年度審法字第八十二號民事裁定。 |